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做客第十期“华大法学论坛”系列学术讲座

作者:丁晓 图:江艳      单位:法学院 发布时间:2017-05-15

    5月12日,由法学院主办,法学院研究生团总支、法学院研究生会、法学院团委、法学院学生会承办的第十期“华大法学论坛”系列学术讲座在祖杭楼2-7举行。讲座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主讲,法学院师生参加。

    讲座以“举证期限制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李浩分别通过“某财产损害赔偿案”“某借款与担保合同纠纷案”“某贷款纠纷案”三个具体的案例介绍了实务中当事人未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据时法院的处理模式,进而引起大家对举证期限如何适用的思考。紧李浩借用罗森贝克的名言,“如果获得法院的确定性是诉讼的任务,那么,必须规定一个时刻,在该时刻届满前必须提交诉讼材料,以避免诉讼久拖不决,以避免当事人提交新的诉讼材料,也许是恶意迟延提交诉讼材料,使得诉讼回到其先前状态。所以,诉讼受到特定形式的强制,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受到一定期限的约束,形式和期限的履行和遵守,是成功进行诉讼行为的第一条件”。他引入举证时限制度的概念,强调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并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到“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详细分析了我国现状,讲述该主义变化的基本原理。

    李浩向大家介绍了举证期限制度的具体内容,对《证据规则》中规定的举证时间的确定与《民诉法解释》中的规定加以区别。他探讨了逾期提交证据的后果,以证据失权的立法调整为线,依次解读了立法背后的法学原理。对《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第一款规定的“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中的“当事人训诫、罚款”,他认为罚款不仅能实现诉讼目的,而且可以使有过错的举证当事人付出代价,这种行为是值得肯定的。

    李浩并就师生关心的问题进行了解答。

讲座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