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财经报】国家治理视角下的税收征管法修订

作者:李平 杨默如      单位:《中国财经报》2018年10月30日第六版 发布时间:2018-10-31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即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国务院法制办公室2015年1月5日向社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至今已近4年。在此期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国内外税收环境都发生了重大变化。进入新时代,在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不断推进的当下,在深化国税地税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应该进一步统一思想,提升站位,站在国家治理的视角来推进税收征管法的修订。

    推进依法治税迈上新台阶

    依法治税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税法是否科学完善、能否得到有效实施,直接反映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税收征管法是税法体系中规范税收征纳关系的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在现行法体系下,其在一定程度上起着税收领域“基础性法律”的作用。作为最重要的税收程序法,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也应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积极为税制改革保驾护航;推动将法治精神贯穿税收改革,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改革与法治同步推进,对税收改革中形成的、实践证明科学可行的方案和措施,积极稳妥地推动其上升为法律制度。要契合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吻合现代税收征管的基本理念,实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平衡,为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税制的改革与实施,为未来房地产税的立法开征预留法理空间。要积极落实程序保障原则,在立法的过程中既要求对各个税种征收的法定程序加以明确完善的规定,使纳税得以程序化,尊重并保护税收债务人的程序性权利;又要求征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征税的过程中,必须依税收程序法,并按照税收实体法律的规定来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各项权利。要培育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理念,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依法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依法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以税收公平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为实现税收治理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推进税收征管体制改革成果法治化

    在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重要时期,税收征管法修订应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将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成果及时转化为基本税收征管法律制度,为未来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合并省级和省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原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必须尽快作出修改,明确新税务部门的征管和执法主体地位。同时,如何规范地方政府出台税收优惠政策、避免地方政府对税收执法的干预,也需要未雨绸缪,在税收征管法中强调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不得突破国家统一税收制度规定税收优惠政策。从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将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权和执法权,也必须在税收征管法中加以明确。

    现行税收征管法的主要对象是企业、法人和单位,对自然人基本不涉及。由于社会保险费涉及10多亿缴费人,第七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实现了个税制度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使得加强自然人纳税人税收征管迫在眉睫,所以,税收征管法修订必须考虑建立针对自然人的税收征管体系,明确自然人纳税人涉税信息报送、变更、共享、归集、实名制管理和申报纳税等内容,明确对自然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及法律救济渠道。

    推进建立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机制

    税收征管法修订,应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中心,完善纳税人权利体系,积极应对纳税人涉税信息保密、加收滞纳金最高不得超过所欠税款金额、缩小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提高税收执法的统一性、明确税务代理人范围、建立涉税信息获取机制、发挥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作用等建议,积极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征纳关系,推进税收治理现代化。

    涉税信息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税务机关行使税款确定、税费征缴、税务处罚等职权的事实依据和证据来源。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明确要求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涉税信息。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涉税信息。但是,税收征管法修订通过的主要难点也在涉税信息管理,各方在涉税信息共享等内容上无法取得共识。

    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和与纳税有关的信息。”电子商务法顺利通过,一方面要求税收征管法修订有关网络交易平台信息披露的内容,使其与电子商务法相关内容衔接好;另一方面,这为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等第三方,向税务部门提供相关涉税信息,在立法层面开了好头,必将加快推进第三方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建设。

    税收征管法在修订中对涉税信息管理作出法律规定的同时,还要从权利和义务的角度,考虑税务部门与发改、财政、公安、民政、房管、市场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等关联方获取纳税人的涉税信息的保密问题,要求税务机关加大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最终把我国涉税信息提供机制建立在法治的轨道上。

    推进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制度法治化

    国际税收是全球经济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球经济规则协调的重要内容。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产品生产模式、企业组织形式、国际贸易模式都发生了根本变化,原有国际税收秩序面临严峻挑战。因此,应从加强全球经济治理的战略高度,主动对接国际税收治理体系,努力建成与我国对外经济合作格局相适应、符合我国根本利益、与国际发展趋势基本一致的中国国际税收新体系,同时,在国际税收体系改革与重建中发出中国声音、作出中国应有贡献。

    近年来,我国积极与联合国(UN)、二十国集团(G20)、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世界银行(WB)等国际组织合作,参与国际税收规则的制定,深入参与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所有行动计划,成功将以我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观点和理念渗透到BEPS行动计划成果之中。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CRS)》等国际税收新规则中反映出“中国方案”的鲜明主张。2013年8月,我国成为《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第56个签约方。2017年6月7日,包括中国在内的67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代表在巴黎共同签署了《BEPS多边公约》。2015年12月17日,中国签署了《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之多边政府间协议》,2018年9月开始与CRS其他成员国或地区进行首次信息交换。目前,我国税收协定网络已经覆盖全球107个国家和地区,并与64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中的54个签订了税收协定。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正在实现从既有规则的接受者到国际规则的参与者、制定者和引领者,逐步成为国际税收大家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为巩固和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征管协作领域已经取得的成绩,承担缔约国的税收征管国际义务,应把国际法的国际惯例、好的制度融入我国国际税收征管制度当中。如税收征管法中应体现BEPS行动计划、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等内容,增强国内税收政策与国际税制的协调,提高税收透明度等。通过税收征管法修订,完成从国际条约、协定到国内法的转化,形成系统、合理的国际税收征管国内法体系,增强我国在国际税收事务中的话语权,为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合作营造更为中性、公平的国际税收环境。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beat365唯一官网经济发展与改革研究院财税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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