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日报】双文元:我国公共法律服务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作者:      单位:《福建日报》2017年6月13日第09版 发布时间:2017-06-13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许多地方积极实践公共法律服务,如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建设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站室等,这都是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的重要举措。在实践中,我国人民群众对法律需求日益增长,而政府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不足,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尚未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模糊等问题突出,需要引起我们关注。

    一、公共法律服务现状

    (1)认识和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越来越多的群众认识到公共法律服务的必要,越来越多部门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到公共服务范围,越来越多的地方政府将公共法律服务写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人们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知晓度提高,政府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制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为公共法律服务长期发展提供指引,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

    (2)探索和完善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和内容

    很多地方着眼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积极把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作为提高政府社会治理能力的重要措施,建立政府、社会力量、律师个人的三者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各地大力推行村(社区)法律顾问制度、城乡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站点建设、法律援助服务、法律咨询服务、人民调解和普法宣传等内容多样的公共法律服务,进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开发,不断探索和实践形式多样的公共法律服务,更加关注民生领域法律服务。

    (3)探索和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应该提供的公共产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要求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不断增加以公共法律服务为内容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财政投入最低标准;安排公共法律服务财政预算资金,探索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引导和激励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法律服务,扩大法律援助对象范围,促进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可持续发展,大力扶持公共法律服务业发展。

    (4)实践和总结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和模式

    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应以公共产品形式向社会提供。近年来各地都在探索和实践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使得无形的法律服务成为看得见、摸得着的产品,实现了服务有形化、流程标准化和成果可视化,使得公共法律服务更易被人们理解、接受和使用,促进了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由于客观条件及社情民意不同,对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形式、内容各异,以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方式、运作模式不同,各地都在不同程度实践和总结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的模式,努力完善公共法律服务。

    二、公共法律服务存在问题

    (1)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和服务边界模糊

    很多地方正在建立健全各项公共法律服务有机协调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县、乡、村法律服务中心、站点,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形成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合力。但对于公共法律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服务效果尚未确定,公共法律服务的界限仍不清晰,哪些法律服务内容是属于公共服务内容,应该提供的服务水平均没有明确界定,导致公共法律服务质量欠佳,影响了公共法律服务效果。

    (2)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不足

    由于我国政府体制原因,司法部门既是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又是公共法律服务的安排者、监督者、裁判者等多种角色,这就不可避免造成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存在不足,如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供给不够、供给成本高、供给产品不丰富、供给覆盖面不广、供给有效性不足,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服务却供应不上,基层群众获得法律服务的信息不多、渠道较少,使其未能尽享公共服务应有的地位。而这需要运用信息化思维,利用信息技术,进行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解决。

    (3)城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配备不均

    城乡二元结构和政府投入不足导致城乡公共法律服务不均。目前很多地方法律服务资源主要集中于大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乡村明显缺乏,造成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中心城区与县域之间法律服务资源分布不平衡,乡镇和农村法律服务资源严重匮乏。经济落后的农村基层律师人才不足,农村法律服务队伍缺失,导致乡村的公共法律服务缺失。通过何种机制进行城乡统筹,使得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覆盖、均等化,也是我们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要推进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一体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在遇到法律问题或权利受到侵害时获得及时有效的法律帮助。

    (4)公共法律服务的监督和绩效评估不健全

    各地在实践公共法律服务、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时尚未建立健全服务标准和质量评价机制、监督机制、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政府购买的公共法律服务项目,监督较弱,绩效考评缺失。公共法律服务可采用不同形式的监督和考核方式,如对法律援助、人民调解以办案结果为考评导向,对政府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以服务过程和服务效果相结合为考评导向,将监督和绩效评估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以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购买下一年度该服务的重要指标,从而确保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项目质量优良、公众满意。

    (5)公共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度不够

    在司法部门市级、县级、乡镇(街道)、社区(村)层面,都有涉及公共法律服务部分内容,不少政府部门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涉及面向公众的法律服务工作,如民政部门牵头的社区(村)公共服务、政法委牵头的乡镇(街道)社会服务管理中心、行政审批中心牵头的行政服务大厅等,均涉及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构建。如何整合和利用好这些资源,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如何正常运转,将是未来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的重点和难点。

    公共法律服务实践和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我国迅速发展。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公共法律服务战略部署的指示精神,要以人民为中心为出发点,摸清公共法律服务现实情况,发现其存在的不足,积极推进法律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从政府角度为主,引导社会力量和发挥律师个人作用,满足好和实现好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法律服务内容和形式,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发挥应有作用。

    (作者单位:beat365唯一官网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原文链接:http://fjrb.fjsen.com/fjrb/html/2017-06/13/content_1032806.htm?div=-1